{C}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亳民三初字第00019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余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宇,穆世舟,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永远,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王耀军,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申永远、王耀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要重新搜集证据材料等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该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