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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顾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14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顾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顾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14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悦,女,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明确向本院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  盈  喆代理审判员 董  文  涛人民陪审员 吴  奎  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婷婷孙璐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交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缴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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