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田某某、胡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平刑初字第30号
案件名称田某某、胡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平泉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田某某,胡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平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平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

2013年6月2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泉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2013年6月2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泉县看守所。

平泉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胡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冠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4月份以来,被告人田某某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各类白酒并储存在石家庄市赵二街租用的库房内,田某某雇用被告人胡某某开车送货,二人共同在石家庄市及周边地区联系推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各类白酒,储存并销售的假冒白酒涉及的注册商标包括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承德九龙醉酒业、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安徽口子酒业股份公司、绵竹剑南春酒厂、宜宾五粮液股份公司、泸州老窖股份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公司10个企业的31个种类的白酒。

经鉴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价格鉴证人民币628110.40元。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公诉,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胡某某准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处处罚,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某某、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义。

经审理查明:2013年3、4月份以来,被告人田某某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各类白酒并储存在石家庄市赵二街租用的库房内,田某某雇用被告人胡某某开车送货,二人共同在石家庄市及周边地区联系推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各类白酒,储存的假冒白酒涉及的注册商标包括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承德九龙醉酒业、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安徽口子酒业股份公司、绵竹剑南春酒厂、宜宾五粮液股份公司、泸州老窖股份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公司10个企业的31个种类的白酒。

经鉴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价格鉴证人民币628110.40元。

上述事实有二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证明本院查明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胡某某准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处处罚。

二被告人在庭审中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诚实悔过,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知识产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胡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