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知初字第83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
授权代表:约翰·莫特利。
委托代理人:杨辉。
被告:诸暨市越秀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凯。
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诸暨市越秀针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7元,依法减半收取288.5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