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兰民三初字第66号原告北京美丽兄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新路09561号。
法定代表人何丰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远,兰州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彩云,女,汉族,1970年10月31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十里店***号***室。
委托代理人张维斌,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美丽兄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彩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北京美丽兄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美丽兄弟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丽兄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北京美丽兄弟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退回北京美丽兄弟科技有限公司2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