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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宣纸集团公司与徐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日民三知初字第124号
案件名称中国宣纸集团公司与徐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徐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民三知初字第124号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住所地安徽省泾县乌溪。

法定代表人:胡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诉被告徐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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