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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胡旭祥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绍诸知初字第79号
案件名称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胡旭祥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胡旭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知初字第79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健。

委托代理人:蓝森源。

被告:胡旭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旭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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