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龚安、张家界万佳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0894号
案件名称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龚安、张家界万佳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龚安,张家界万佳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0894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宝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蓝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建林,湖南省邵东县民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龚安,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家界万佳百货超市,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场路23号。

投资人瞿玉麟。

委托代理人王真平,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安、张家界万佳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龚安、张家界万佳百货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龚安、张家界万佳百货超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人民陪审员  曹群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