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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等诉中山市乔森电气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9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等诉中山市乔森电气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王耀海,中山市乔森电气有限公司,李朝华,张爱珍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9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道庚,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耀海。

委托代理人范道庚,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乔森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荣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广华,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朝华。

被告张爱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王耀海诉被告中山市乔森电气有限公司、李朝华、张爱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两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王耀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王耀海负担。

审 判 长 唐 震代理审判员 胡 瑜人民陪审员 陈荣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施维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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