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34号原告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林超明。
委托代理人唐颖,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晓波,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伟健,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伟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 贞代理审判员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夏令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