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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佰瑞福国际保健品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5号
案件名称上海佰瑞福国际保健品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佰瑞福国际保健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5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号***座(4550StateHighway360,Suite100,Grapevine,TX7605,USA)。

授权代表JerryDonald,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平凡,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佰瑞福国际保健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汪丽珍。

委托代理人田根成,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与被告上海佰瑞福国际保健品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佰瑞福国际保健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主要营业地为普陀区中山北路XXX号华源世界广场15F,属上海市普陀区,且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亦不发生在闵行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其主要营业地在上海市普陀区,原告对此并无异议,亦同意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上海佰瑞福国际保健品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贞代理审判员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陈书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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