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知民初字第319号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6号高新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及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鸿容,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戍艳珽,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昆明市香如木樨餐饮有限公司。
住址:昆明市人民中路象眼街龙跃大厦一层。
法定代表人丁超。
被告玉溪市美味人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玉溪市红塔区抚仙路时代广场美食城4号。
法定代表人黎娟。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杨红芳,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顺哲,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昆明市香如木樨餐饮有限公司、玉溪市美味人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香如木樨餐饮有限公司、玉溪市美味人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