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381号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国基,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波,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桂保,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福华,男,汉族。
被告温州铁将军五金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茂者,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向荣,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桂保、被告温州铁将军五金锁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锁面板(HB9169G),专利号:ZL20103011××××.3】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为此,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