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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化安、李某、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宿中刑终字第00403号
案件名称苏化安、李某、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二审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化安,李某,于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终字第00403号抗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化安,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安徽省宿州某某科技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6月2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3月12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因涉嫌犯销售伪劣商品罪于2013年7月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区分局刑事拘留。

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安徽省宿州某某科技肥业有限公司负责销售人员。

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6月2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3月31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该院决定逮捕,同月17日被该院决定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某某,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安徽省宿州某某科技肥业有限公司负责生产人员。

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6月2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6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该院决定逮捕。

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化安、李某、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埇刑初字第00264号刑事判决。

认定被告人苏化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

原审被告人苏化安、李某、于某某均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分别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以宿检刑撤抗(2013)4号撤回抗诉决定书决定撤回抗诉。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埇刑初字第0026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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