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四初字第9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4区红旗大街14号,组织机构代码12817153-8。
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博,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拜成,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俊军,系佛山市南海俊军轴承商行经营者,经营场所佛山市南海区。
上述原、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原告于同年2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5元(原告已预交67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多交的337.5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