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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李俊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南法民四初字第9号
案件名称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李俊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李俊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四初字第9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4区红旗大街14号,组织机构代码12817153-8。

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博,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拜成,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俊军,系佛山市南海俊军轴承商行经营者,经营场所佛山市南海区。

上述原、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原告于同年2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5元(原告已预交67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多交的337.5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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