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知民初字第3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44号4层4A-3。
法定代表人林征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骅,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倪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