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69号原告: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部工业区东E-5栋102、第二层、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陈实,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明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青馨雨,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富凯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富竹工业区二街3号。
法定代表人:钟维香。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富凯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15向原告送达了��理案件通知书和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告知原告应于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收费人民币8800元。
经本院审查,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签收了本院送达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但是原告没有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经本院催告通知后,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告通知后,其仍明确表示不预交并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