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知初字第108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长虹、孔剑凡。
被告:章伟。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想公司)为与被告章伟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期间经本院准许,原告将诉讼请求3由“赔偿侵权赔偿金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变更为“赔偿侵权赔偿金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