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7民初10408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月兰,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易联时代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巩华城大街**。
经营者:沈建洪,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易联时代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