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知民初字第0190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悦,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仲超。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仲超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