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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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陈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某,女,1974年1月19日出生,××,系长沙市××太××的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柳晓寒审 判 员 周 蓉人民陪审员 黄伏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舒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