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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小平,泰州苏中天线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辅升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泰中知民初字第0150号
案件名称蒋小平,泰州苏中天线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辅升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泰州苏中天线集团有限公司,蒋小平,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辅升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中知民初字第0150号原告泰州苏中天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江平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蒋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化铭,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小平。

委托代理人程化铭,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双河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徐和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卫东,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隋桂云,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经济开发区鹏举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志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爱龙,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辅升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宝山第二工业区43栋、45栋。

委托代理人何晓霞,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章辉,深圳市众鼎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苏中天线集团有限公司、蒋小平与被告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辅升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泰州苏中天线集团有限公司、蒋小平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苏中天线集团有限公司、蒋小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泰州苏中天线集团有限公司、蒋小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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