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知初字第6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丽,山东章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丽华,山东章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元芳,系新泰市中芳慧建材批发商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李森,新泰小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巩元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