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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罗秀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大民四初字第96号
案件名称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罗秀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罗秀芬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四初字第96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石壁街屏一桥大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邓绍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秀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秀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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