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7420号原告MISSWORLDLIMITED,住所地泽西岛圣海里尔码头路。
法定代表人JayGillmanSmith。
委托代理人马荣花,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浩,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丝路(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CF02-B。
法定代表人李小白。
本院在审理原告MISSWORLDLIMITED与被告新丝路(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MISSWORLDLIMITED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MISSWORLDLIMITED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MISSWORLDLIMITE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MISSWORLDLIMITED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