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384号原告:林仁富。
委托代理人:董世博。
被告:马文达。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仁富与被告马文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仁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林仁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