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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与北京美栗动人干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5民初56822号
案件名称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与北京美栗动人干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北京美栗动人干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56822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

法定代表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雅丽,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美栗动人干果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东路13号楼一层13-2内01号。

法定代表人:汪东升。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北京美栗动人干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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