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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阳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郑知民初字第813号
案件名称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阳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宋阳杰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知民初字第813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冬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月清,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华欣,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阳杰,郑州市XX区便利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阳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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