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644号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楼**101内******。
法定代表人:王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幸幸,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定县梵梵百货店,经营地址:河北省,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燕赵南大街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张占林。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定县梵梵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