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32821号原告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五常镇亚臣大街27号。
法定代表人关彦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学谦,黑龙江新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小龙,黑龙江新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葵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新安镇天都嘉园17幢商A、B、C室。
法定代表人林海斌。
被告北京网蓝联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北路8号三区3号楼二层2034号。
法定代表人张延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相锦宇。
原告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黑龙江葵花公司)与被告徐州市葵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徐州葵花公司)以及被告北京网蓝联盟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网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黑龙江葵花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学谦、马小龙,北京网蓝公司委托代理人相锦宇到庭参加了诉讼。
徐州葵花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葵花公司起诉称:我公司系国家中成药生产骨干企业,多年来依靠质量和信誉使“葵花牌”系列药品获得国内外消费者的广泛认可。
“葵花及图”商标曾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等称号。
我公司发现徐州葵花公司分别在21保健品网、东方医药网以及88蓝网站上进行招商宣传销售相关药品时使用了与我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3032147号、第6288767号、第7014614号以及第7014616号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该行为致使我公司葵花牌相关药品销售受到影响且消费者反映强烈,给我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徐州葵花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产品宣传过程中,擅自使用与我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相似的商标,侵害了我公司对上述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北京网蓝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亦构成侵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徐州葵花公司以及北京网蓝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并停止使用相关侵权信息的宣传,并在侵权行为地相关媒体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徐州葵花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北京网蓝公司答辩称:我公司经营的88蓝网站是保健品行业的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行业相关企业的招商代理信息发布服务,并不参与企业的具体交易活动。
徐州葵花公司确实在我公司网站发布过相关产品招商信息,我公司也对发布者公司名称、联系方式等企业信息进行了审查。
但我公司并无能力对商标是否侵权进行审查。
另外,在我公司网站有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相关免责的声明,对涉案侵权信息我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我公司立即对相关信息进行了删除处理,我公司同意在我公司网站上刊载声明消除影响。
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21日,黑龙江省五常葵花药业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3032147号“葵花及图”商标(附图一),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中药成药(商品截止)。
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1月21日至2014年1月20日止。
2004年7月1日,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黑龙江葵花公司。
2010年3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黑龙江葵花公司注册了第6288767号“葵花医生(幼儿)”卡通图像商标(附图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药用胶囊、阴道清洗液、片剂、膏剂、中药成药、消毒剂、婴儿食品、医用营养品、消毒纸巾(截止)。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3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
2010年7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黑龙江葵花公司分别注册了第7014614号“葵花医生(妇女)”(附图三)及第7014616号“葵花医生(老人)”卡通图像商标(附图四),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5类:人用药、针剂、片剂、酊剂、膏剂、中药成药、胶丸、栓剂、贴剂、消毒剂(截止)。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7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
2007年8月20日,商标局作出《关于认定“葵花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驰字(2007)第51号)认定黑龙江葵花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5类中药成药商品上的“葵花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网址为www.bjspw.com的“21保健品网”(原中华保健食品网)为杭州鼎好科技有限公司经营。
2013年5月6日,登陆该网站通过搜索可以查找到徐州葵花公司及相关产品招商信息。
在徐州葵花公司首页左上角作为配图使用的儿童卡通形象,以及在该网页产品宣传图片中,在“双歧杆菌颗粒冲剂”(葵花泻立宁颗粒)、“甘草桔梗颗粒冲剂”(葵花贝咳佳颗粒)、“菊花金银花颗粒冲剂”(葵花贝感佳颗粒)、“葵花优钙(儿童青少年型)”四种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儿童卡通形象,与黑龙江葵花公司主张权利的第6288767号商标图形一致;
在“葵花优钙(中老年型)”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卡通形象与第7014616号商标图形一致;
在“葵花优钙(孕产妇专用型)”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卡通形象与第7014614号商标图形一致(附图五)。
在产品展厅页面,在“葡萄糖酸钙口服液”、“葡萄糖酸锌口服液”两种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儿童卡通形象与第6288767号商标人物头部图形一致(附图六);
在公司介绍页面中有显示为“葵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外景图片,该图片中在企业大门标牌中使用了葵花图形及“葵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图文组合,将其与第3032147号“葵花及图”商标相比较,两者存在如下相同点:1、两者均含有正圆形葵花图形元素;
2、葵花图形均为蓝色背景;
3、“葵花医药”与“葵花药业”字体、颜色、造型相同(附图七)。
网址为www.yaozs.com的“东方医药网”为南京瑞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
2013年5月6日,登陆该网站通过搜索可以查找到徐州葵花公司及相关产品招商信息。
该网站上所载相关产品宣传图片与21保健品网相同。
网址为www.88lan.com的“88蓝保健品网”为北京网蓝公司经营。
2013年5月6日,登陆该网站通过搜索可以查找到徐州葵花公司及相关产品招商信息。
在网页中间显著位置、公司外景图片中大门标牌以及“葡萄糖酸钙口服液”、“葡萄糖酸锌口服液”、“中老年钙片”、“钙铁锌硒维生素”、“儿童钙片”五种产品图片包装盒上均标有葵花图形及“葵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图文组合,该图形及图文组合与21保健品网上表现形式相同(附图七)。
对上述网站发布徐州葵花公司企业及产品信息的相关情况,黑龙江葵花公司申请北京市国信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另查一,在“88蓝保健品网”首页的免责声明中有如下内容:所发布的图片,未经本网站核实,仅供参考。
受众若要了解图片中所示商品的真实情况,请向该商品的生产商、经销商或原始信息发布者咨询;
由于本网站作为信息平台本身行业所限,如果由所发布的有关产品涉及到商标或专利等知识产权冲突的,本网站不负任何责任。
您可以和本网站取得联系,以取得协助解决。
另查二,北京网蓝公司称其网站上相关涉案企业及产品信息均为徐州葵花公司提供并发布。
北京网蓝公司对徐州葵花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了审查。
另查三,本案审理过程中,前述三网站已将徐州葵花公司相关企业及产品信息进行了删除处理。
南京瑞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杭州鼎好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9月22日和2013年9月23日向黑龙江葵花公司作出书面保证,承诺不再在各自网站上发布徐州葵花公司的产品信息,此后黑龙江葵花公司撤回了对南京瑞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杭州鼎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商标驰字(2007)第51号批复、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黑龙江葵花公司主张权利的第3032147号“葵花及图”商标、第6288767号“葵花医生(幼儿)”卡通图像商标、第7014614号“葵花医生(妇女)”卡通图像商标及第7014616号“葵花医生(老人)”卡通图像商标均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黑龙江葵花公司对上述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将该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予以使用。
本案中,依据查证的结果,在“21保健品网”、“东方医药网”以及“88蓝保健品网”上存在的涉案企业及产品信息均为徐州葵花公司提供并发布。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徐州葵花公司通过图片的形式将其产品发布于相关保健品交易平台网站进行展示、宣传、招商、推广,故其所发布信息中存在的相关标识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侵犯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徐州葵花公司所宣传招商产品为保健品,同时结合徐州葵花公司相关产品名称可知,其产品主要适用于腹泻、咳嗽、感冒、缺钙等病症,其功能用途及消费对象与人用药品基本相同,故该产品与黑龙江葵花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徐州葵花公司在网页配图以及“双歧杆菌颗粒冲剂”(葵花泻立宁颗粒)、“甘草桔梗颗粒冲剂”(葵花贝咳佳颗粒)、“菊花金银花颗粒冲剂”(葵花贝感佳颗粒)、“葵花优钙(儿童青少年型)”、“葵花优钙(中老年型)”产品以及“葵花优钙(孕产妇专用型)”六种产品包装上使用的卡通人物形象构成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侵权行为。
其在“葡萄糖酸钙口服液”、“葡萄糖酸锌口服液”两种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卡通形象,其头部造型与第6288767号“葵花医生(幼儿)”卡通图像头部高度相似,足以导致普通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构成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侵权行为,徐州葵花公司上述行为,侵害了黑龙江葵花公司第6288767号、第7014614号、第7014616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徐州葵花公司在网页中对葵花图形及“葵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图文组合的使用,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黑龙江葵花公司主张权利的第3032147号“葵花及图”商标曾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该商标中的葵花图形以及“葵花药业”字体、颜色及编排造型均属于该注册商标构成的核心元素。
徐州葵花公司将上述元素拆分、篡改并重新组合后以企业名称的形式用于保健品的宣传招商,并在网页或者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进行使用,符合前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构成对黑龙江葵花公司第3032147号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综上,徐州葵花公司在相关网站发布的信息中对上述涉案有关标识的使用,侵害了黑龙江葵花公司对应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故对黑龙江葵花公司要求徐州葵花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同时,鉴于徐州葵花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的误解及误认,故徐州葵花公司应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
关于声明发布的具体方式,考虑到消除影响的范围应和侵权的范围一致,因此徐州葵花公司消除影响的声明应登载在涉案的相关网站为宜。
徐州葵花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裁判。
另外,关于北京网蓝公司的责任承担,本院认为,北京网蓝公司作为涉案“88蓝保健品网”的经营者,其仅提供相关保健产品的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并不参与具体产品的销售活动,其对相关注册用户所发布的信息是否存在商标侵权不负有预先审查的义务和能力。
且北京网蓝公司亦审查了徐州葵花公司的相关营业执照等信息,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同时在诉讼中其已将网站上有关涉案侵权产品信息进行了删除,故其无需另行承担其他侵权责任。
鉴于北京网蓝公司同意在其公司网站上刊载声明消除影响,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州市葵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发布含有涉案侵权产品信息的广告行为;
二、被告徐州市葵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21保健品网”、“东方医药网”以及“88蓝保健品网”网站上刊登声明的义务,该声明需连续登载三十日,以消除对原告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徐州市葵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北京网蓝联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88蓝保健品网”网站上刊登声明的义务,该声明需连续登载三十日,以消除对原告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网蓝联盟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四、驳回原告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州市葵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