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350号原告:NISSANJIDOSHAKABUSHIKIKAISHA。
法定代表人:志贺俊之。
原告: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西川广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重阳。
被告:宁波世贸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散根。
被告:杭州祥明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康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NISSANJIDOSHAKABUSHIKIKAISHA(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世贸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祥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两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NISSANJIDOSHAKABUSHIKIKAISHA(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NISSANJIDOSHAKABUSHIKIKAISHA(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