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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SSANJIDOSHAKABUSHIKIKAISHA、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宁波世贸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祥明贸易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甬知初字第350号
案件名称NISSANJIDOSHAKABUSHIKIKAISHA、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宁波世贸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祥明贸易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NISSANJIDOSHAKABUSHIKIKAISHA,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宁波世贸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祥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350号原告:NISSANJIDOSHAKABUSHIKIKAISHA。

法定代表人:志贺俊之。

原告: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西川广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重阳。

被告:宁波世贸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散根。

被告:杭州祥明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康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NISSANJIDOSHAKABUSHIKIKAISHA(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世贸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祥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两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NISSANJIDOSHAKABUSHIKIKAISHA(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NISSANJIDOSHAKABUSHIKIKAISHA(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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