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知民初字第0143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纪陈,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月娥,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彩平(曾用名蔡彩萍)。
委托代理人张方敬,系蔡彩平丈夫。
委托代理人宋苏安,宿迁市宿城区创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彩平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月娥,被告蔡彩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方敬、宋苏安,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