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0792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69768-6),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相才,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
被告北京中大瑞祥百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潞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艳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卫东,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相才、北京中大瑞祥百货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相才、北京中大瑞祥百货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