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828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授权代表人JonathanLampe,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允豪。
委托代理人李素。
被告广州市番禺有线数字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永辉。
委托代理人蒋峥嵘。
委托代理人吴志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有线数字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就侵权赔偿事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