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知初字第62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约翰西.莫特利。
委托代理人:杨辉。
被告:陈宋。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陈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