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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与潘淑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58号
案件名称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与潘淑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潘淑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58号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洪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守成,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淑贤。

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淑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起诉至本院。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贺晓彬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庄俐主审、代理审判员高悦参加评议的合议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淑贤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贺晓彬审 判 员  庄 俐代理审判员  高 悦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云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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