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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野山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成广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16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野山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成广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刘建辉,谢传友,卞海霞,上海野山贸易有限公司,段强林,王佳健,上海成广酒业有限公司,朱寅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1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玮、郭延军,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建辉,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被告谢传友,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卞海霞,女,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上海野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传强。

被告段强林,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代理人刘红力。

被告王佳健,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上海成广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陆成广。

委托代理人鲁文勇。

被告朱寅卿,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辉、谢传友、卞海霞、上海野山贸易有限公司、段强林、王佳健、上海成广酒业有限公司、朱寅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需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交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缴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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