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7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晓文,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绿巢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宝茹。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绿巢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1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