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41号原告深圳市卡卓无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莫伟智,广东德而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被告郑杰,系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欧珀手机店经营者,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富豪花园B区*栋103。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卡卓无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郑杰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一案。
诉讼期间,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卡卓无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卡卓无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市卡卓无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陈 文 全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代理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唐姗(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