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李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宝法知刑初字第13号
案件名称李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某某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宝法知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3年7月29日被羁押,8月22日被取保候审,10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简海腾,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3)2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杨昕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简海腾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是观澜街道樟坑径社区上围工业区深圳市志邦纸品包装公司法人代表,负责公司生产管理,其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带“BETS”商标(注册号7922036)和“BETSBYDR.DRE”商标(注册号7922032)的耳机包装盒及说明书、耳机CD盒。

2013年6月21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标有“BETS”和“BETSBYDR.DRE”标识的耳机外包装盒207,901件(其中尚未折成盒的外包装皮139,950件,已成盒的67,951件),耳机说明书20,480件,耳机CD盒31,000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诉请判处,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所控事实,愿意认罪。

辩护人简海腾认为:1、被告人的行为因赔偿而得到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2、涉案侵权包装并未流入市场,属于未遂,可予减轻处罚;

3、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能如实供述,可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商标“BETS”与“BETSBYDR.DRE”是比毕慈电器有限公司注册的第7922036、第792203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包括移动电话专用耳机等。

被告人所经营的深圳市志邦纸品包装公司位于深圳市观澜街道樟坑径社区上围工业区,其是法定代表人,也是实际负责人,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带“BETS”商标和BETSBYDR.DRE”商标的耳机包装盒及说明书、耳机CD盒。

2013年6月21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标有“BETS”和BETSBYDR.DRE”标识的耳机外包装盒67,951件,尚未折成盒的外包装皮139,950件,耳机说明书20,480件,耳机CD盒31,000件。

案发后,深圳市志邦纸品有限公司与商标权利人进行了达成和解协议,进行赔偿并取得了权利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缴获的商标产品及扣押清单等。

2、书证: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商标文件、和解协议与谅解书。

3、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系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是公司老板,老板接单后,交给跟单的人联系印刷厂,然后我们再将盒子粘贴加工成形,耳机包装盒大概有20万件,说明书大概2万件,耳机CD盒大概3万件。

公司有员工30多人。

(2)证人赵某(系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生产纸品盒和彩盒,纸品盒有礼品盒、耳机盒和香水盒,所缴获产品的生产工作流程是由老板李某某接单后,然后交给我联系印刷厂印刷好,再由我们加工成型。

(3)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公司有生产“BETS”耳机包装盒及说明书等。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承认委托他人制造印上标志并将纸皮加工成盒。

5、勘验、现场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本院均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因赔偿而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因此,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并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其当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相关辩护成立。

被告人李某某实施的是生产行为,而生产行为的犯罪既未遂,并不是以是否销售出去作为判断标准,相关辩护与法不符,应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所缴获的侵权产品,均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海波人民陪审员  何秋菊人民陪审员  陈文伦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菲菲书 记 员  刘 婷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