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627号原告:唐光华,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以新,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深圳市爱美迪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三围航空路****601div>法定代表人:王燕。
被告:合肥松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浙江商贸城**iv>法定代表人:黄斌。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爱美迪多媒体有限公司、合肥松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光华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唐光华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唐光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