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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光华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初1627号
案件名称唐光华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光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爱美迪多媒体有限公司;合肥松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627号原告:唐光华,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以新,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深圳市爱美迪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三围航空路****601div>法定代表人:王燕。

被告:合肥松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浙江商贸城**iv>法定代表人:黄斌。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爱美迪多媒体有限公司、合肥松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光华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唐光华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唐光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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