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1105号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义庙新华服装厂大华衬衫厂宿舍大华天坛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建星,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燕婷,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云升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某路某弄某号某楼道某号。
法定代表人詹文龙。
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星北京公司)诉被告上海云升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升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软星北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燕婷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云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软星北京公司诉称,原告为大富翁8游戏软件V1.0(以下简称为《大富翁8》)计算机单机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
2011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云升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网吧的计算机中安装了《大富翁8》游戏软件,供消费者使用,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计算机软件相关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云升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大富翁8》侵权游戏;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以下币种同);
3.被告赔偿原告合理开支3,850元(含公证费8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档案查询费、打字复印费、交通费50元)。
审理中,原告放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大富翁8》侵权游戏的诉讼请求。
被告云升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国家版权局2005年12月1日颁发的软著登字第045941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软件名称为大富翁8游戏软件V1.0(以下简称为《大富翁8》),著作权人为原告软星北京公司及案外人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公司),首次发表日期为2005年9月25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登记号为2005SR14440。
该游戏软件以光盘形式出版发行,包装上印制有“制作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欢乐共享价69元”、“2006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拥有本产品之著作权”等信息。
2011年1月13日,案外人大宇公司出具游戏著作权声明,主要内容为大宇公司及原告为包含《大富翁8》计算机软件在内的12款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一致同意原告作为独家全权代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使上述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有单独以其名义对涉及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的权利。
2011年8月24日,原告软星北京公司向上海市松江公证处申请对相关游戏软件界面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公证人员陈某某与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某某于9月1日上午至某网吧(上海市松江区某路某弄某号某楼某号),周某某以普通消费者身份,以居民身份证办理上机卡(用户编号为XXXX,用户类别为临时用户),公证员张某任意指定一台计算机(该机编号为USER059,IP地址:192.168.1.59),周某某打开计算机进入WINDOWSXP操作系统,桌面上部有“本网吧第059号机、某网吧欢迎你”字样,双击桌面上“游戏菜单”的快捷方式,桌面显示名为“易游娱乐中心”的软件界面,在该界面中找到“大富翁8”的图标,双击游戏图标,显示运行相关界面。
点击桌面右下角的系统计费软件,查看消费信息显示“用户编号:XXXX、姓名:周某某、用户类别:临时用户、开始时间:2011-09-0111:55、结束时间:2011-09-0112:05”。
周某某将操作过程所见页面截图,并在桌面上建立“某网吧”的WORD文档,将上述截屏按实时截取顺序保存至该文档中,再将该文档保存至公证员张某的U盘中,于公证处将前述截图打印。
2011年9月15日,上海市松江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11)沪松证字第2375号公证书。
被告云升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9日,注册地为本市松江区中山街道某路某弄某号某楼道某号,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上网服务。
审理中,在本院计算机中安装原告提供的《大富翁8》涉案游戏软件光盘,运行游戏软件,所见游戏画面与(2011)沪松证字第2375号公证书所附截图的内容一致。
上述事实,除原告软星北京公司当庭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2011)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226号(公证内容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116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大宇公司出具的游戏著作权声明)、(2011)沪松证字第2375号公证书、游戏光盘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本案中,原告软星北京公司提供了出版的《大富翁8》计算机软件光盘,计算机软件包装上印制有“制作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文字信息,结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的涉案计算机软件全部权利由原告软星北京公司及案外人大宇公司原始取得的信息,本院认定原告及大宇公司系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
根据大宇公司出具的著作权声明,原告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独家享有涉案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其名义进行维权,故原告软星北京公司在涉案计算机软件相应著作财产权遭受侵害时可单独提起诉讼。
本院通过对(2011)沪松证字第2375号公证书所附软件截图与原告主张权利的计算机软件运行界面进行比对,内容和功能均相同,故本院认定前述公证书公证记载的被控侵权软件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对应软件系相同计算机软件作品。
被告云升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将涉案计算机软件在经营的网吧中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供其在选定的时间使用,并且未向本院举证证实其行为已获得相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故本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原告软星北京公司要求被告云升公司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鉴于原告就侵权造成其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均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现其要求按照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本院予以支持,由本院综合考量涉案计算机软件的发表时间、知名度、销售价格、被告主观过错程度及经营规模等情节酌情判定。
关于原告软星北京公司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其中律师代理费,考虑到律师参与批量诉讼案件的工作量与个案诉讼的工作量确有不同,由本院根据本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实际判赔额与诉请赔偿额的比例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
关于公证费,确属原告在维权过程中的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打字复印费、查档费及差旅费,本院根据原告维权实际所需酌情判处。
审理中,原告软星北京公司放弃判令被云升公司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大富翁8》侵权游戏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放弃上述诉讼请求,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云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可由本院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云升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上海云升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合理开支人民币1,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元、被告上海云升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谧代理审判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何灵琍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季禛卿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