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知民初字第34号原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耕。
委托代理人王健、蒋希,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扬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与被告金扬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