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长民三初字第00455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邓绍坤。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春阳,男,汉族,1972年2月3日出生,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春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做出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