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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曾丽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579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曾丽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曾丽平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579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陈睿珊,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丽平,女,汉族,1984年9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系佛山市南海区某某百货商店业主。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公司)诉被告曾丽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830214359.4)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奥飞公司于2014年3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丽平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奥飞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曾丽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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