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579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陈睿珊,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丽平,女,汉族,1984年9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系佛山市南海区某某百货商店业主。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公司)诉被告曾丽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830214359.4)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奥飞公司于2014年3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丽平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奥飞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曾丽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