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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欧大纬纺织机械(广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冯加林、巫友群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77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欧大纬纺织机械(广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冯加林、巫友群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大纬纺织机械(广东)有限公司,冯加林,巫友群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欧大纬纺织机械(广东)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廖朝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业胜,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加林,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巫友群,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勇,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欧大纬纺织机械(广东)有限公司(下称欧大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加林、巫友群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知民初字第85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被告欧大纬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6]56号)等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的管辖权。

故欧大纬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理据不足,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欧大纬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欧大纬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有管辖权的,况且广东省是电脑横编机的制造基地,电脑横编机在省内也为很多企业所广泛使用,由省会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会对广东省行业有较大的正面影响作用。

冯加林、巫友群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本案原审被告欧大纬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欧大纬公司上诉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欧大纬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孟浪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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