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陈翠钢与南京都特光机电产品研究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苏知民终字第0076号
案件名称陈翠钢与南京都特光机电产品研究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都特光机电产品研究所,陈翠钢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知民终字第00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都特光机电产品研究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号万江共和新城地和苑**幢*单元****室。

负责人佘明,该研究所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翠钢。

上诉人南京都特光机电产品研究所(以下简称都特研究所)因与陈翠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知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都特研究所于2014年3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都特研究所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都特光机电产品研究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南京都特光机电产品研究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