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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乐清市美达笔业有限公司、陈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号
案件名称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乐清市美达笔业有限公司、陈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陈某某,乐清市美达笔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号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

委托代理人黄燕燕。

委托代理人张苏娟。

被告陈某某。

被告乐清市美达笔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纪寿。

委托代理人修雪静,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乐清市美达笔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乐清市美达笔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500元,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寿仲良代理审判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吴妮娜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书 记 员  申静芬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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