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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丽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台三刑初字第147号
案件名称牟丽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三门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牟丽红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三刑初字第14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牟丽红。

2013年11月26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现在家。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4)1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丽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4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丽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牟丽红从陈某处以人民币27880元的价格购得152件假冒“狼爪Jackwolfskin”、“哥伦比亚Columbia”冲锋衣,后将上述冲锋衣以54720元的价格销售给阮海松。

经鉴定,涉案上述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牟丽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能芬、蒋某、陈某、阮海松的证言、工作服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商标注册证明、鉴定函、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丽红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达547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牟丽红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财物予以追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牟丽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牟丽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六千八百四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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