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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华与烟台三环锁业集团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吉民三知终字第16号
案件名称张丽华与烟台三环锁业集团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丽华,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民三知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丽华,女,汉族,1981年4月10日生,系长春市二道区松柏自选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西南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丽华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民三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告诉主体错误为由撤回起诉。

张丽华因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上诉人张丽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均系当事人依法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被上诉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上诉人张丽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0元,由上诉人张丽华负担70.00元,其余70.00元退还上诉人张丽华。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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